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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45号),明确了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该公告的背景和意义
证券经纪人制度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号)等规定,我国正在引入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人不是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其取得服务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范围,但与从事其他劳务活动而取得收入的纳税人相比有所不同。表现在:一是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委托,不得兼做他职,其主要收入是佣金收入,且大多数证券经纪人月收入处于较低水平;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