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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旧条例和细则相比,在营业税征税范围、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境内外行为的判定、兼营及混合销售行为征税原则的调整以及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在于境内外行为的判定和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这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对涉及跨年度老合同的过渡政策问题进行了明确。
财税[2009]112号文件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应指的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合同。营业税共有9大税目,其中7大税目包含“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这两个税目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我们通常说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的是7大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
2009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