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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宾馆几年前在市区设置了若干门市部销售自制卤制品,近年由于该地区卤制品市场竞争激烈,利润空间小,同时宾馆餐饮特色、经营战略等也进行了重大改革,决定关闭各卤制品门市部,并淘汰处理了部分已使用的盘、碟、杯等餐具。
对于处理的餐具如何缴纳增值税,宾馆方面认为这些餐具属已使用过的旧货,于是根据财税[2002]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按照餐具销售额依4%的征收率减半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但当地国税部门认为,作为非旧货经营单位,只有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才可以适用财税[2002]29号文,盘、碟、杯等餐具属已使用过的低值易耗品,因此不能依据财税[2002]29号文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税务部门同时认为,该宾馆销售的餐具属于外购而非自己生产的,因此可以按照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笔者分析:
1、首先,正如税务部门所言,该宾馆销售已使用过的餐具按销售旧货计算缴纳增值税确是错误的。财税[2002]29号文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