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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按照规定实行核定抵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主要对象是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企业,以及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企业。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企业来说,应按以下方法核定进项税额。
一、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当期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