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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外资企业分机机构,都可以作为纳税主体。但新法实施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不再是纳税主体,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是否还有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预缴、汇算清缴政策等问题成为纳税人关注的焦点,笔者对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简要解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分支机构为何不再是纳税主体
新税法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法人所得税制,即以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因此,新税法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标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实施实行了“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而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以是否独立核算为纳税人认定标准,外资企业虽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但根据国税发[1997]49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