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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规范了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该文件分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
第一层是关于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息,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时,居民身份的判定问题。文件规定: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文件的这一层意思实际给我们提出了第一点启示:
即涉及到享受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