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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施工属于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对于这种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严肃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强调,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即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的项目经理部、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工程所在地是否可以享有征税利益没有提及。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及国税函[2010]39号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对于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管状况,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