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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纳税人咨询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该如何纳税的问题,笔者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以下简称47号公告),作了解答。
一、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增值税
4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