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收入总额的问题
(一)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会计上不做收入处理,汇缴时做收入调整。
(二)补贴收入
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各类税收。除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一律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51号)。
软件产品超税负3%返还的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退税税款,暂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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