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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本着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不增加纳税人义务的原则,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修改。
一、办法适用于哪些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二、此次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一是扩大了备案类减免税范围,减少了审批减免税项目;
二是简化了困难性减免税的条件;
三是提高了省辖市局的减免税审批权限;
四是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做了修改。
三、备案类减免税与审批类减免税的范围分别是什么?
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它减免税项目,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四、减免税审批权限如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