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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该文对于加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管理,强调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继续做好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原文件重提,本无新意,但在税收作为房价调控主要手段的形势下,以限制二手房交易中的人为低价行为为主要精神的国税发[2006]108号文还是要引起注意的。同时该文件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各种扣除项目计算方式,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