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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调整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答:我区原来的差旅费标准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3]86号)制定的。文件规定,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出差补贴(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在以下限额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限额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出差地在自治区内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的每人每天150元。这样的标准显然已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纳税人业也多次反映,希望修改差旅费税前扣除标准。
二、差旅费调整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保证税收费用扣除标准的统一,我们依据财政厅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