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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上海自贸区的改革和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对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91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