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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税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明确出口退税有关期限问题的通知》指出,近期,在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时发现,部分外贸企业对总局的退税政策理解有误,为了确保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企业因政策理解偏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对出口退税的几个相关政策给予明确。
关于出口退税申报期限问题
根据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公布的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为准。例:2008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13日,出口退税申报截止日期是6月13号(含13日)以后的方可顺延到下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截止日期是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