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收管理一处和纳税服务中心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普遍性问题,现归纳解答如下:
1、从何时起对外资企业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进一步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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