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对土地增值税的预收和核定征收税率进行了规定,并从2010年11月1日起,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新规主要对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范围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转让收入(含预售收入)为计税依据,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除普通住房以外的其他开发品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个人转让非住宅旧房取得收入,核定征收率调整为6%.此前,重庆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率为1%。
土增税漏洞被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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