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 6月1日起,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启动, 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新疆资源税改革推出的背景和具体实施办法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目前资源税税额标准明显偏低
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资源税属于地方税,由于资源税税负较低,地方所获受益不明显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新增财力将用于改善当地民生
新疆有着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为了加快推动该区的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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