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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完善退市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深交所日前就公开征求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为什么要进一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从2012年起,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深交所不断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一是构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充实了财务类指标,新增了市场化指标;二是明确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标准和期限,解决了公司“停而不退”的现象;三是通过建立“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期”,明确公司退市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为投资者退出提供一定空间;四是确定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建立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机制。2012年推出的退市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比较关注的“退市标准单一”、“公司停而不退”、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