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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适用的征收率暂定为3%。
根据53号文件,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主要原因在于,该行业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基本没有可供抵扣的进项税,无法解决进项无抵扣与增值税名义税率高之间的矛盾。规定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但是,53号文件并未明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向下一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必然会对下一环节纳税人的进项抵扣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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