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名家导师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税筹研究 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从2011年5月1日起,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可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直至余额为零时为止。那么,如何贯彻执行这一政策呢?笔者认为首先应把握三点。
一是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已经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