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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执行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2010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又对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做出了补充规定。国税函[2010]46号文主要是围绕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同时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的混合合同如何适用税收协定做出了解释。虽然现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已经勾勒了特许权使用费的基本征税框架,但是基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独特个性以及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转让技术使用权和技术服务活动混同的问题,围绕着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系列课税矛盾依然存在,在这个背景下,我们不妨对国税函[2010]46号文重新进行审视,国税函[2010]46号文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一、把握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与技术服务的区别属性
关于税收协定的《经合组织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