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5年12月1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新《实施条例》首次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
新《实施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并规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为什么要增加这样一条规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个人取得所得形式不断变化,一些内容很难在税法上一一列举,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特增加此条规定作为兜底性的条款。比如,用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来规避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新《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该缴个税。单位发放的实物,如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实际上,这些实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也是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的。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以及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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