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市场准入实行审批制,即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必须经国家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事先审批,获得批准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以及延长经营期限,也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上海自贸试验区虽以“贸易”冠名,但实际内涵和期待功能远逾单纯的贸易范畴,是以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为着眼点,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切人点,广泛涉及贸易、投资、金融等各个方面。在投资领域,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新型投资准入管理模式。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即给予外资包括“准入权”和“设业权”在内的国民待遇。与此相衔接的是所谓“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称反向清单,是指一国主管当局以清单形式明确列出需要对外商投资采取审批等特别管理措施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对于清单(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之外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则对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一体对待,不再仅因前者的“外国”身份而对其进行专门审批。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8月30日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规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上海自贸试验区三年试点期间,积累了大量“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我国也增设了若干新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9月3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四部法律进行修改,规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相关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从而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正式推广到全国范围。该决定同时规定,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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