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 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事宜通知如下: 本通知附件列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自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附件: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航空运输企业总分机构名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