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办会[2012]19号)
银监会法规部:
你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指示来函收悉。我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了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根据你部来函所提问题,经研究,现重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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