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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同步修改。
经修订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5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