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对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例实施细则实施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依据进行了修改,共涉及11项内容:
⑴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中“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分别改为第七条和第八条“。
⑵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91号)中“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改为按3%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征收率改为适用3%征收率。
⑷将《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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