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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的一直是我国经济的支柱行业。然而,房地产行业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水平和涉税风险意识却亟待提高:一方面,少数企业家为追求高额回报,有意少缴或拖延缴纳国家税款,以求取得暂时性的效益最大化; 另一方面,部分财务人员业务能力有限,甚至不了解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在销售之前是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小小城镇土地使用税,能折射出企业自身存在的大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下面就针对房地产企业如何正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作一个政策解析。
一、 房地产企业是否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