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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初步建立了现代化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2015年4月,各地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方式完成了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2015年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多项激励惩戒措施,拓展纳税信用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2015年5月以来,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安排,税务总局结合各地反馈情况和工作调研收集的意见建议,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