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明确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等问题。收费和不收费以及减半收费情况是怎样规定的?请大家随中华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地役权;
(六)抵押权。
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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