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各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享监管信息和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协同监管,依照各自职能对当事人实施监管和处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审批部门在对监管领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撤销、吊销、注销、缴销其许可证后,可将当事人信息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安排,将“先证后照”调整为“先照后证”的行业,以调整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1.政府采购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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