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主要内容】 1、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下发免税名单。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可享受免税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核推荐工作,报送有关书面材料,并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如实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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