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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就自有商业物业出租给A公司,根据出租合同约定:2010年3月1日交付A公司,月租金5万元,2010年3月31日A公司须支付2010年3~12月的租金50万元(5×10)。2010年3月1日,该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A公司租赁商业物业,到2010年3月31日,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收到租赁款50万元。经催收,到2010年6月2日才收到50万元的租赁款。那么,该公司50万元租赁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010年3月31日”,还是“2010年6月2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