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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是指企业销售自有的资产,以筹集所需要资金的一种交易活动。“销售”仅是一种方式,“筹资”是最终目的。很多公司利用售后回租作为资金筹集的手段,如近期华泰纸业(600308)、重庆钢铁(601005)、友利控股(000584)等发布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公告。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应该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本文针对承租人在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交易方式下的涉税问题解析如下。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对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进行了规范。租赁准则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为对卖主(承租人)而言,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全部转移,因此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应该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该将其作为融资费用递延并按资产的折旧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例:假设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