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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下称《办法》),在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的同时,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办法》规定的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两个事项,税前扣除有无不同要求?
在税收处理上,职业风险基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处理截然不同。假如某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10月,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2011年5月份因涉及一桩诉讼案件,经法院判决,支付有关单位赔偿金1万元,年初对税务鉴证业务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并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5万元,投保期限一年。假设2010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00万元。
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予税前扣除
《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每年应以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为基数,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设立专门账户核算。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