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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2009年底,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研究出台了海南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办法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管理办法,并分别从2011年1月1日和4月20日起执行。
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
财政部《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0年第88号,以下简称《公告》88号)规定,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其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代理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离境退税政策包括:
适用对象: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退税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和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适用条件:起退点暂定为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