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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就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该文件中“汇总清算”部分的规定发生重大改变。按照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中的“退补税部分”,从财预[2008]10号文件规定的总机构统一办理,改为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财预[2008]10号文件也同时废止。
财预[2012]40号文件规定,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