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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已于2011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以下简称“4号文件”)重新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相关契税政策,并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14年12月31日。现将4号文件的变化点解析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4号文件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