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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借款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整理如下:
一、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这里所说的“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是指企业要提供本企业当期发生的向金融企业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