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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是“国际助残日”,现将涉及广大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以梳理。
一、单位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流转税
(1)政策规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江苏省为每人每年3.5万元)。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请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