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林牧渔业、小型微利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如何把握?
答: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中所称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版本后,则按新版本执行。
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
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试看结束啦!拿出手机扫码,只要1秒!登录后就可每日免费看全国汇总财税快讯(电脑、手机等都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