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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和意义《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规定: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融资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满足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包括通过天津境内口岸报关出口的融资租赁货物,以及融资租赁的海洋工程结构物的等视同出口货物。
按照上述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经过反复讨论,多次协调,在征求天津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联合下发了操作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顺利实施,根据《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