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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以来,有关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成为试点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为此,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了2012年第2号公告《关于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发票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上海2号公告”),对2012年1月1日以来的试点及非试点地区纳税人如何取得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征管事项予以明确。
增值税发票使用相关问题
1. 发票抵扣问题。上海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这一规定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文件精神的重申。需要提醒的是,一旦企业违反上述规定,开具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