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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上海的交通运输业携部分现代服务业即将率先起航,开启我国第二次大型税制改革的破冰之旅。
税改后的基本规定
本次试点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上海市的其他个人,从事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即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的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本次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称“试点交通运业输纳税人”),应当按照试点方案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