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 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进行资源税改革?
答: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行资源税税制存在与经济发展和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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