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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费改革率先在新疆进行, 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进行资源税改革?
答: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其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资源有偿开采,促进资源节约使用。目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大类,均按量规定定额税负计征,如原油的资源税税额为每吨14元至30元,天然气为每千立方米7元至15元。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