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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青海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实行定额依次减免4种税收,即先规定一个免税额,在限额内先减免营业税,未达到限额的,再依次减免其他税种,这样既照顾到多数经营者的需求,也使税收操作办法更加完善,更方便执行。
问:哪些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答:凡青海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大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