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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是否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
2.问:我公司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是否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不是视同销售,按照《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