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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帮助纳税人及干部(职工)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顺利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我局将2011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收集整理,以问答的形式编印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作为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一。今后税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税基类
1、问:2011年,企业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