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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预防、地质灾害应急、地质灾害治理、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法律责任和附则。
强化地质灾害防治职责
相对于国务院条例,《条例》强化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能,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职责,以求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将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等基层组织与有关单位的配合职责予以明确与强化。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等经费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